根据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,《民法总则》上没有溯及力民法总则生效前的案件,故只能适用于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;《民法总则》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,适用当时的法律;某律事实。因此,从已经生效裁判获取合法利的人们,不必担心因民的行而丧失合法性。 依据民五条规定,民行前已经审的案件,当事人请再审的,不适用民法 典的规定。